113年度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金鳳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