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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盧俊男 


相  對  人  謝昀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7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530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7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