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坤煌
相 對 人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四十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4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