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七年度全字第一○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全字第10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
擔保後,得對於
聲請人之財產於
新臺幣2,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經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