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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明宏 

代  理  人  邱怡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三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 
相  對  人  林三益筆墨專家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 
相  對  人  林三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黎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調解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