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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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黎鈺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調解
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