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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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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朱恒伸  
            朱仲任  
            朱威   
            陳羿帆  
            李俊宏  
            王琬霖  

            施依汝  
            簡莛羽  
相  對  人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魏孝素」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孝秦」。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