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43號
朱仲任
朱威
陳羿帆
李俊宏
王琬霖
施依汝
簡莛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魏孝素」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孝秦」。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