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及有何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舉措,均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之應履行日
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及相對人有何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文件,或其他程度相當
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有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