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
惟未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一節釋明之,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及自相對人應履行日
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
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