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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劉宥晴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劉宥晴工資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玖佰元、預告工資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參佰元、資遣費新臺幣柒拾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特別休假結清之工資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總計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資方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2.如資方未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完全清償前條之金額,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遲延利息。」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33萬6,900元、預告工資11萬2,300元、資遣費70萬1,875元、特別休假結清之工資12萬4,188元,共127萬5,263元逕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13年11月11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