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文凌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關於「資方應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前(含當日)將工資、預告工資、
資遣費、特別休假結清之工資,共計新臺幣476,000元,匯入勞方(陳文凌)原薪資帳戶。如資方未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完全清償前條之金額,將以週年利率10%計算
遲延利息」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76,000元,如未於113年11月29日完全清償前開金額,將以週年利率10%計算遲延利息。
惟相對人
迄今並未給付分毫。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應足認定
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