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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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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專調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蔡佾澄
代  理  人  孫瑞蓮律師
相  對  人  沅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亮甫
代  理  人  白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起訴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4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利息計算至本件聲請調解日前一日即113年1月30日之經過時間為1年又21日(386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27,771元[計算式:1,641,000元+1,641,000元×0.05×(386/365=1,727,7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