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原 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戈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訴之聲明具體內容,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為判決主文,故該聲明之記載亦應具體、明確,且
適於執行,方屬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上開事項屬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又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其請求之具體內容,其
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件
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訴之聲明之具體內容,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