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原 告 周淑玲
被 告 大戈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
補正後仍未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提起
本件訴訟,
惟其未於
訴之聲明欄表明請求之具體內容,事實理由欄
所載事實亦欠明確,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範圍,經本院於同年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6日對原告寄存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公務
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24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憑(見本院卷第26頁、第28頁),依
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