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蕭順文
相 對 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二、經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調解)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384,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係於113年4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則聲請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收狀資料查詢、
上訴抗告查詢、確定證明清單等件
可參,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