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錦心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19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20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8 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其中新臺幣333 元
部分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2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