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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2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魏裕庭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50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其中新臺幣333 元
    部分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7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