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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5號
原      告  宋東寧  

被      告  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9,3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9,3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