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許傑翔
被 告 精瑞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下午12時6 分在本院公開
宣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
主 文
二、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如被告以37,52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