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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3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林琪潔  
被      告  阿滿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35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73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 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73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