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陳冠群
被 告 昶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家慈 住南投縣○○鄉里○○村○○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75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9,75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
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