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小字第38號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
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或受告知日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法院並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二、
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2號勞動調解適當方案書(下稱系爭方案書),提起異議到院。因系爭方案書於收受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系爭方案書業於同年9月4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於113年10月24日提出異議,有上揭系爭方案書、送達證書、異議人異議狀收文戳章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至51、56、62頁),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