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廖品淳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在本院公開
宣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示
主文如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827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
自認,且被告未提出書
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勞動二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