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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5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阮菁絨
    被      告    恒廣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簡字第5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
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 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470 元
  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0 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