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
即 原 告 林晨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