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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齡 
相  對  人  鄭勝鴻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鄭勝鴻間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勞訴字第九七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相對人即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4日、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是否屬實,有無侮辱字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