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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聲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至6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救助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附表「補費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等裁定業均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各卷宗出處見附表「送達證書出處」欄所示)。然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各卷宗出處見附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出處」欄所示),依上揭說明,本件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再審事件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
補費裁定案號及日期
送達證書出處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出處
1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48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112年9月15日)
第28頁
第30-40頁
2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56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59號
(112年9月15日)
第28頁

第30-40頁
3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81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112年9月15日)
第24頁
第26-36頁
4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112年6月1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68號
(112年9月15日)
第26頁
第28-38頁
5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2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112年9月15日)
第30頁
第32-43頁
6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6號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4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72號
(112年9月15日)
第30頁
第32-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