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陳緯騰(原名陳鉾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本件起訴
乃以其遭受職業災害為由,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新臺幣(下同)668,838元,
暨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683,0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