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葉榮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鹿服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
本件起訴
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5,178元【其中,退休金1,060,178元、
資遣費15,000元】
暨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98,1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963元【計算式:11,890元×1/3=3,9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