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再審原告 郭士熏
李金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威芯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7元,應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於
起訴狀被告欄並未記載被告二游晶鈴及被告三周瑞慶之
住所或
居所,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地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