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袁明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4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惟原告本
件起訴係因給付
資遣費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25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