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李清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61,6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157元【計算式:9,470元×1/3=3,15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