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廖楷晉
被 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清彥
蔡志成
馬元駿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侵害
人格權之精神賠償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