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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曾韋翔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1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524元(計算式:13,573×1/3=4,5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