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梁南廣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9,4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7元(計算式:4,520元-〈4,520×2/3〉=1,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