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周泳志
辜靖媛
廖家敬
陳志民
孔祥亭
張志強
李函蓉
譚瑛琪
任靉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翔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
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另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18,34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請求項目中,除關於給付獎勵獎金、年終獎金部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
非屬工資性質外,其餘關於請求給付薪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共計1,000,343元部分,均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0,017元【計算式:17,038元-17,038元×1,000,343元/1,618,343元×2/3=10,01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