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黃國恩
胡雅麗
潘志盛
潘金榜
被 告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 告 寶程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5人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及應暫繳之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應暫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