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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郭怡君 

被      告  薇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6-78頁),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