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9,108元(
上訴聲明第2項、第4項:2,358,000元、聲明第3項:61,108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437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訴訟暫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2,479元(計算式:37,437×1/3=12,479),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