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郭怡君
被 告 薇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前雖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
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且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本院另於113年4月23日函催原告於文到5日內依前開裁定補繳裁判費,該函文並於113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