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謝忠澔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奈微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