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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周泳志  

            辜靖媛  
            廖家敬  
            陳志民  

            孔祥亭  

            張志強  
            李函蓉  
            譚瑛琪  
            任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翔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擔保」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等人原受僱於被告,受僱日期、約定月薪分別如附表所示,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底通知其等被告公司將於113年1月2日解散,並以此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112年11、12月之薪資及獎勵金、年終獎金、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合計金額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健保投保明細、薪資簽收單、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公司之薪資及福利結構說明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44至90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股東同意書、被告公司章程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6、140至15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前揭約定及規定,就被告所積欠如附表所示薪資、獎勵金、年終獎金、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等項目,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第一項部分,係就勞工之金錢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酌定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單位:新臺幣):
姓名
約定薪資
受僱日期
勞保投保日期
最後工作日
積欠薪資
積欠獎勵金
年終獎金
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
資遣費
積欠款項
免為假執行擔保金
112年11月薪資
112年12月薪資
112年11月獎勵金
112年12月獎勵金
周泳志
30,000元 
109/11/02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48,018元 
191,018元 
191,018元 
辜靖媛
30,000元 
109/12/31
111/9/22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45,577元 
188,577元 
188,577元
廖家敬
30,000元 
109/11/16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47,470元 
190,470元 
190,470元 
陳志民
30,000元 
109/10/15
111/9/15
112/12/20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48,649元 
191,649元 
191,649元 
孔祥亭
30,000元 
110/07/13
111/9/16
112/12/20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36,590元 
179,590元 
179,590元 
張志強
30,000元 
110/05/28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39,390元 
182,390元 
182,390元 
李函蓉
30,000元 
109/09/14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50,080元 
193,080元 
193,080元 
譚瑛琪
30,000元 
110/09/23
111/9/15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4,000元 
24,000元 
30,000元 
13,000元 
34,551元 
185,551元 
185,551元 
任靉
30,000元 
112/08/11
112/08/11
113/01/02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0元 
6,018元 
116,018元 
116,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