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26號
相 對 人 慕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前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黃文利會計師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經黃文利會計師同意,
爰聲請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股東臨時會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黃文利會計師同意,
業據其提出本院
民事庭113年6月7日士院鳴民司寬113年度司司155字第1139014667號函、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事會議事錄、
黃文利會計
師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相對人各項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70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5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