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3號
傅瑞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聲請人應一併提出傅兆蓬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傅兆蓬已同意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同意書到院;另聲請事項欄
所載傅兆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