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32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駱宏吉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駱宏吉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經伊同意,
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16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19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12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