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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駱宏吉 


相  對  人  奧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駱宏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駱宏吉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駱宏吉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經伊同意,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16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19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12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