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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簡奉任  





相  對  人  永艾芙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奉任為永艾芙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之股東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112年度清算申報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5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