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42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亞洲皇冠第二投資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需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由法院指定。
二、聲請人
主張其係相對人之
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
經股東同意指定簿冊保管人
為聲請人,爰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
等語。惟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依
前揭規定,關於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營業與清算事務等文件之保管人,僅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足,
尚無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
之必要,
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