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預納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預納。又臨時管理人之
報酬,法院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本件相對人公司原董事已死亡,且經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函告變更登記均未有回應,足見相對人公司目前應已無人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上多以選任
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會收取報酬。於相對人公司無人營運之情況下,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
爰請聲請人於7日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目前
按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為扶助代理訴訟之報酬標準,暫定為肆萬元)。如逾期未繳壹仟元費用,或繳納壹仟元費用後未同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