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51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祐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陳詩飛為祐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祐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
相對人祐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
記錄及出席簽到冊、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79號、113年度司司字第341號卷宗
查核屬實,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