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石曙菁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賽普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陳彥蓁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且總公司新加坡商賽普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書面決議任命陳彥蓁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陳彥蓁亦同意擔任,
爰聲請指定陳彥蓁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總公司新加坡商賽普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書面決議任命陳彥蓁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陳彥蓁亦同意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加坡商賽普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書面決議、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22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25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依
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