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他字第53號
原 告 林瓏澔
複 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全穩生技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鍾薰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以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零柒元。
理 由
一、
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重
勞訴字第17號判決確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起訴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21,929元,本院於112年度勞補字第262號裁定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8,104元,
惟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2%,被告應向本院繳納2,762元(計算式:138,104×2%=2,762),原告應負擔之裁判費扣除原告依
上揭法律規定已繳納三分之一之裁判費46,035元、調解費用5,000元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2,762元,是原告應向本院繳納84,307元(計算式:138,104-46,035-5,000-2,762=84,307元)。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